我国会展业的法律体系两大类:
一是通用型的法律法规,即各领域通用的调整一些基础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会展业涉及的主要有合同法、公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文物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关法等;
二是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即专门针对会展业制定的法律法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会展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法律。目前我国制定会展基本法的基础还不扎实,时机也不成熟,会展法的制定尚未提上议事日程。
2)国务院针对会展业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7】25号文件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这是迄今为止唯一由国务院发布的与会展有关的行政法规,也是目前会展业最高级别的法律文件。
3)国务院各部委就会展的专门问题制定的部门规章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3年现并入新成立的商务部)制定的《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规定》、《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关于审核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国际贸促进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制定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样、广告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样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展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国家科委关于加强技术交易会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家外汇总局制定的《国家外汇总局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的通知》,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制定的《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起草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4)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或规章。
北京华鼎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54946号-1 技术支持:时代创信